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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起來!2017繼承、贈與之免稅額計算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於近日公告2017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以下簡稱遺贈稅)法規定之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一、遺產稅
 ()免稅額: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財政部表示,依遺贈稅法第12條之11項規定,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現行遺產稅及贈與稅之免稅額,於2009123日修正遺贈稅法部分條文時,調整為1,200萬元及220萬元,因此其調整基期為2009年,該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8.26,與2016年適用之指數104.78相較,上漲6.64%,未達應行調整標準,故毋需調整;至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等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2014年,該年適用之指數為102.65,與2016年適用之指數104.78相較,上漲2.08%,未達應行調整標準,亦毋需調整。
 
財政部說明,上開公告內容,可至該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便民服務\賦稅法規\行政規則\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法規\2017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項下查閱。

 

資料來源https://goo.gl/t0ey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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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稅務!營利事業處分屬房地合一之房地應如何申報?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民眾來電詢問,營利事業處分屬房地合一(新制)範圍之房屋、土地應如何申報?課稅稅率是多少?又其出售房地要如何計算所得(課稅稅基)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稅制上有兩個區別認定,一個是「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另一個則是「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這兩種不同的營利事業範圍,所課徵的稅賦也略有差異,財政部國稅局說明如下: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辦理結算申報,稅率為17%。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1.在中華民國有固定營業場所,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2.在中華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由代理人向房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3.適用稅率為﹕
     (1)持有期間1年以內者:45
     (2)持有期間超過1年者:35
 
()房地交易所得(A)(出售房地總價額-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1.A0,且(A-土地漲價總數額)0,課稅所得=A-土地漲價總數額。
   2.A0,且(A-土地漲價總數額)0,課稅所得=0
   3.A0,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4.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A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總機構在中華民境外,A不得自該營利事業之其他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5.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減除。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7-01-15

https://goo.gl/1JE2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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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分屋!必需注意營業稅「2大問題」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地主提供個人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除符合財政部2015128日台財稅字第10304605550號令規定免課徵營業稅之情形外,原則上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課徵範圍,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說明,合建分屋營業稅所涉及的問題主要可分為下列二項:
 
一、地主與建設公司雙方換出房屋與土地時點如何認定及應如何開立憑證?
 
依財政部1995524日台財稅第841624289號函釋規定,除地主自始至終均未列名為起造人,且建設公司於房屋興建完成辦理總登記後,始將地主應分得之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地主,應以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地主之登記日為房屋換出日外,其餘均應以房屋使用執照核發日為房屋換出日。建設公司並應於上述換出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另依財政部1986101日台財稅第7550122號函釋規定,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規定,合建分屋之銷售額,應按該項土地及房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於換出房屋或土地時開立統一發票。
 
二、地主出售合建分得之房屋,應如何課稅?
 
依財政部2015128日台財稅字第10304605550號令規定,個人以其持有非自用住宅用地或持有未滿1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出售其所有之房屋,如該地屬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且符合()非自用住宅用地興建前持有10年以上者。()興建後持有自建或分得房屋,銷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連續滿2年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外,其餘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查獲A君提供其非自用住宅用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建設公司於房屋興建完成辦理總登記後,將地主應分得之房屋所有權移轉與A君,因A君未符合上開財政部2015128日令釋得免辦理營業登記規定,其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乃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補徵所漏稅額90萬餘元,並裁處1倍之罰鍰;另建設公司亦因未依前揭房地互易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A君,逕行跳開予買受人,除短漏開統一發票500萬餘元,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補徵所漏稅額26萬餘元及裁處1倍之罰鍰外,並按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A君,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裁處100萬元罰鍰。
 
國稅局呼籲,地主提供個人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及出售分得之房屋,應特別注意上開規定核實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https://goo.gl/mbfQ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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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情形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201611日以後取得或20141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於20161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不論盈虧,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作業,避免申報錯誤,財政部國稅局特別整理報稅常見錯誤情形,提醒民眾注意。
 
一、申報地點:誤將申報書及相關附件遞交至出售標的物所在地稽徵機關,納稅義務人應向申報時戶籍地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二、申報期限:
()申報期限計算錯誤(例如:以移轉登記日之次日直接加30日推算),致逾期申報。
()移轉登記日日期及取得日期填寫錯誤(誤填為立契日)
 
三、成本部分:
()實際為贈與取得者,應以受贈與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為取得成本,誤以買賣價格為取得成本。
()物價指數認定有誤,導致取得成本高報。
()誤將費用列為成本,例如:將交易(出售)時所支付之仲介費(應列為可減除費用),列入可減除成本。
 
四、費用部分
()未提示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者,未於可減除費用扣除成交價額5%。
()誤將水電瓦斯費、土地增值稅及房屋稅列為可減除之成本或費用。
()誤將土地增值稅列為可減除費用扣除。
()檢附資料不齊全致無法認定。
 
五、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所有權人出售繼承持分之房屋土地,申報扣抵自用住宅免稅額400萬元,未按持分比例計算扣抵額。
 
民眾報稅後若發現錯誤,可以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申報書,補辦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申報。

資料來源https://goo.gl/JGkLa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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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預售屋」有虧損時,應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損失?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民眾來電詢問,其於2016年下半年以1,700萬元買入某建案預售屋,2017年因急需資金週轉,欲以1,500萬元出售該預售屋,應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損失?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又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1點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依民眾來電所詢,其以1,700萬元買入某建案預售屋,嗣後如以1,500萬元賣出,即有財產交易損失200萬元。甲君於申報201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扣除該財產交易損失200萬元,惟不得超過申報2017年度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若甲君2017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201820192020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轉讓預售屋並取得預售屋買賣價差時,應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https://goo.gl/HeiX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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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房屋無償借予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仍應核課租賃所得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稅捐機關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將自有房屋無償借予其弟乙君經營企業社,未列報租賃所得,經稽徵機關按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甲君租賃所得128,903元,並補徵所得稅額,甲君主張該自有房屋係基於兄弟間情誼無償借予弟弟使用,故無簽訂租賃契約,實際無租賃事實,申請復查。
 
案經稅捐機關以系爭房屋有設籍營業,縱雙方無約定租賃事實,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遂駁回其復查申請。稅捐機關進一步指出,個人將自有房屋無償借與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且非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如經查明屬實,是不須計算租賃收入,但是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縱未收取租金,稽徵機關仍將依法核課租賃所得,提醒民眾務須注意。

資料來源https://goo.gl/JBJY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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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土地收取之租金收入及押金計算之租賃收入,均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受罰!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民眾出租土地,若有收取押金,應將其收取之押金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金收入,併同當年度收取之土地租金,一併列入申報。如未能提供出租該土地之必要損耗及費用證明,僅得將該租金減除該土地當年度已繳納之地價稅,列為租賃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民眾應注意依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稅捐機關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蔡君於2013年度將其所有土地出租給陳君,約定每月租金90,000元並收取押金180,000元,蔡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租賃所得,經稅捐機關查獲,計算該土地租金收入1,082,466(每月租金90,000元×12個月+押金180,000元×利率1.37),並減除該土地當年度已繳納之地價稅90,466元,核定蔡君漏報租賃所得992,000元,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180,000元。
 
稅捐機關特別提醒,以前年度如有類似情形漏未申報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資料來源https://goo.gl/O1Jk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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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應檢附之文件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國稅局說明,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應詳填申報書的承租房屋坐落地址,且須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1.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本項扣除額時,務必依規定確實檢附上述各項證明文件,且勿再重複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以免遭致剔除補稅。

 

資料來源

https://goo.gl/Qf0Km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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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退場、今年改由房地合一制接棒,由於課稅時點不同,民眾若於2015年賣房訂定銷售契約,但在2016年才完成移轉登記,導致面臨不只要課奢侈稅、也要課徵所得稅者,財政部發布解釋令表示不課特銷稅、只課徵所得稅,也就是只適用房地合一新制。

財政部官員表示,房地合一稅制上路,配套之一即是房地奢侈稅退場,由於奢侈稅(特銷稅)課徵時點為依交易契約的訂約日,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時點是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由於今年來出現案例是出售房屋的契約訂約日在2015年,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在2016年,導致兩種稅都要課徵。

舉例來說,若是2014年8月1日取得的不動產,2015年12月30日簽約出售,等於持有未滿兩年,而在2016年1月20日過戶,皆符合奢侈稅以及房地合一的課稅時點。

因此財政部為避免兩稅皆課的情況,12月也發布解釋令,「核釋納稅義務人銷售房地同時符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的適用原則」,簡單來說即是不課徵奢侈稅,只需適用房地合一新制。

官員進一步指出,由於特銷稅是短期買賣才課徵,自2011年6月上路以來已有抑制炒房降低交易量,所以至後期課徵者偏少,但由於在奢侈稅退場與房地合一新制上路中間有時間上的落差,因此雖然案例不多,但還是有該案例出現,因此財政部才會進一步發布解釋令,弭平各界疑惑、依法有據。

房地合一稅制今年登場,主要以持有時間決定課徵稅率,2016年1月1日起取得的不動產,售價扣除成本、費用後認定所得,持有未滿一年課45%、未滿2年課35%、持有2~10年課20%、持有超過10年課15%。

此外,若自住滿6年,出售超過免稅額400萬者課10%。若是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以及與營利事業合建於2年內出售者課20%。至於非境內居住者持有一年以內房屋出售者課45%、持有超過一年者課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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