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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震標章實現建築價值鏈

2017-02-02╱台北訊】


台灣建築中心主任工程師李明澔說,建築營造取得耐震標章代表建商願意搭建完整的「建築價值鏈」,價值會傳遞至住戶本身。耐震標章是什麼?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主任工程師李明澔指出,從耐震的設計規範來看,耐震可以兩個面向來理解,包含建築物結構設計上須滿足的條件,當然更重要的是,如何落實結構設計的施工品質。

在耐震標章的規範中,最重要的環節為「結構技師須現場駐點」,對於專業技師要時時刻刻與營造現場互動,可不是件輕鬆的事情。李明澔說,耐震標章的取得還是需要業主的決心投入,整體營造成本會大幅增加,在許多國際場域,不論是規劃設計與實務施工階段,在現場時刻比照自身的設計理念,讓施工品質走向務實。李明澔認為,現階段在法規面鼓勵業者多做一些,將施工品質提高,讓好的品質可以被住戶直接感受到。

以久泰建設新建案「久泰皇品」來說,完成結構技師駐場的「第三人監督」的難關,也須接受委員隨時臨檢,確認建案是否如圖施工。技師在場也不會閒著,現場蒐集施工細節、按階段整理成冊。在建材用料的要求上,為達成耐震標章的標準,審核期間投入多位土木技師、大地技師、結構技師進行審核,不只是技術環節,在結構等級、鋼筋用料、焊點要求皆逐一查驗,讓該建案不只符合施工環節的標準,更在建材與細部施作上經過認可。前述的制震措施,也體現在這個建案中,由「雙制震系統」,包括16UBB斜撐器、80VEM粘彈性制震壁,藉消弱震能、提高舒適度,同步強化SCSRC的鋼骨結構。

對於住戶而言,耐震標章的價值表現在施工品質上,並且讓住戶更安心地居住,並於20166月榮獲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指導,台灣建築中心辦理頒發之「耐震標章」,列席第24座國家級制震名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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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屋齡逾30年老房子高達384萬戶,老屋不僅居住品質差,還有安全疑慮,

 誰也無法保證,一旦地震來了,會發生什麼事,家中老人上下樓梯,更是舉步維艱。

 許多人有都更夢,因為重建後,房子價值不只翻倍,生活品質更能提升,也有助市容改善。

 但,喊了多年的都更,進度卻是牛步化,

 如今,政府全力推動老屋更新,政策利多大放送,老宅更新的美夢似乎見到一道曙光。

途徑1.自力更新

老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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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於201611日後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地,請留意是否屬於新制之課稅範圍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常詢問個人於201611日後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地是否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以下稱房地合一新制)之課稅範圍?
 
國稅局說明,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以20161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20161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201412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另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個人取自其配偶贈與之房地,得將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20161月份出售其配偶乙君在20154月贈與之房地,而該房地係乙君於20105月取得,雖然甲君是在201412日以後取得房地,但甲君之持有期間得併計乙君之持有期間,併計後之持有期間已超過2年,其出售房地時應適用舊制課稅規定,甲君應於20175月份將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補充說明,乙君若於201611日以後將房地贈與甲君後出售,因甲君取得房地時點於201611日以後,則甲君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惟於認定適用稅率及自住房地之持有期間時,甲君持有期間仍得合併計算夫妻之持有期間。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在201611日後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地,請多加注意是否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如屬新制課稅範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檢附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所得稅,以免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除補稅外尚需處以罰鍰。

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19692/%E6%8F%90%E9%86%92%E6%B3%A8%E6%84%8F%EF%BC%81%E9%85%8D%E5%81%B6%E8%B4%88%E6%88%BF%E3%80%8C%E6%96%B0%E5%88%B6%E3%80%8D%E3%80%81%E3%80%8C%E8%88%8A%E5%88%B6%E3%80%8D%E7%A8%85%E6%9C%89%E5%B7%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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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您有需要參考地目等則資料嗎?地政事務所提醒您,自201711日起正式廢除地目等則制度,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權利書狀都不再有地目等則之資料,也不再受理地目變更登記項目。
 
土地的地目等則制度初為日據時期依土地使用現況所銓定,沿襲以來,其於土地登記簿之記載與現況已不相符,且現行之土地使用管制也非以地目等則為依據,目前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是依都市計畫相關法令規定,而非都市土地是以使用地類別管制,均非以地目做為利用和管制的依據,所以內政部函令自11起正式廢除。
 
為了因應地目等則制度廢除,各地政事務所自201711日起停止受理民眾申請地目變更複丈、登記及塗銷地目登記。但民眾如有需有需要參考歷史地目等則資料,仍可向各地政事務所申請地籍整理清冊或人工登記簿謄本或異動清冊清單參考。

 

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19682/%E5%9C%B0%E6%94%BF%E7%9F%A5%E8%AD%98%EF%BC%81%E5%BB%A2%E9%99%A4%E5%9C%B0%E7%9B%AE%E7%AD%89%E5%89%87%EF%BC%8C%E6%9B%BF%E4%BB%A3%E6%96%B9%E5%BC%8F%E5%A0%B1%E4%BD%A0%E7%9F%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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